本书第十五章第二节末尾,本迪克斯写到 “在这里,我需要根据‘社会’与‘政治组织’的区别来概述一下前面的论述,因为这种区别是韦伯全部著作的基本主题”。我斗胆依据这一章节来总结一下“韦伯全部著作的基本主题”(其实说是韦伯的“社会观”更合适)吧:

1,区分了社会与政治组织:本质上是两种社会关系。前者是源于最广泛意义上的利益一致的社会关系(这种联系产生于被认为在理智上、感情上和习惯上追求“理念旨趣或物质利益”的行动。此行动引致不同“地位团体”间的权力竞技);后者则是基于对“正当秩序”与正式组织的共同信念的社会关系。前者体现在韦伯的宗教社会学研究(中国、印度、巴勒斯坦,以及西欧),后者体现在他的政治社会学研究之中(卡里斯马型、传统型、法制型)。

2,强调社会与政治组织的相互作用:韦伯把社会与政治组织当作既互相依存,又各自独立的思想和行动领域。具体而言,【社会中的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,形成了影响权力分配的群体,但对这一过程的分析并不能充分说明持久的政府结构。另一方面,政府的权威依赖于行政组织和人们对该权威正当性的信念,而后者又影响到多重社会关系,但对这一过程的分析也不能说明社会内部利益的异同。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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